申请人:上海屹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汇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0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池检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232416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444594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其他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池检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池充电器;电池;蓄电池;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汽车电池;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视觉效果、表现内容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