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356634号“光大前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大前程 64356634

阅读:66090 2023-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枣庄市学之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6634号“光大前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

  申请人:枣庄市学之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6634号“光大前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光大前程”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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