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特健灵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2787号“目清素 VITA 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与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没有直接联系,本身未带有欺骗性,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目清素 VITA GREEN”该标志中“目清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英文含有“GREEN”可译为“绿色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