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2833号“杰立地产 JIELI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9027号“巨匠建设 JUJIA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第57289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案是根据此前已注册商标引申而来,具有一定延续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之主张,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