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利红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永超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42531348号“公允硕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104244号“允硕”商标、第14867436号“允硕YUNSHU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先商标“允硕”及关联公司字号“允硕”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注册大量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了消极、负面的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2、“允硕”商标来源证明;3、香港公司注册和使用情况;4、“允硕”品牌宣传使用相关资料;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衣服吊带;婚纱;羽绒服装”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公允硕德”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允硕”,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手套(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驾驶员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允硕”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字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关联公司字号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字号权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