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101892号“辛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辛蚁 42101892

阅读:113187 2023-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美香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42101892号“辛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956642号“智能蚁”商标、第31133687号“邻客蚁”商标、第25…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美香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42101892号“辛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956642号“智能蚁”商标、第31133687号“邻客蚁”商标、第25370326号“蓝色蚂蚁”商标、第25366281号“有只蚂蚁”商标、第21085331号“蚁校”商标、第15928986号“蚁盾”商标、第20488645号“蚁鉴”商标、第20384056号“蚁径”商标、第27217461号“蚂蚁信蓉”商标、第14689199号“蚂蚁信贷”商标、第14689200号“蚂蚁信用”商标、第16267845号“蚂蚁小微”商标、第13631558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3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在密切关联商品上对申请人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驰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驰名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十五、十六)的刻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部分复印件):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2、各大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3、阿里巴巴所获部分荣誉;4、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资料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5、“蚂蚁金服”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媒体报道;6、媒体对支付宝的相关报道材料、所获荣誉、支付宝行业地位证明;7、余额宝相关报道、所获荣誉;8、其他案件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9、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工商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视频游戏卡;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九至十六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九至十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

  3、引证商标一、五、七、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不再享有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应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九至十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辛蚁”与引证商标二“邻客蚁”、引证商标三“蓝色蚂蚁”、引证商标四“有只蚂蚁”、引证商标六“蚁盾”、引证商标九“蚂蚁信蓉”、引证商标十“蚂蚁信贷”、引证商标十一“蚂蚁信用”、引证商标十二“蚂蚁小微”、引证商标十三“蚂蚁金服”、引证商标十四“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九至十四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引证商标十五、十六)的刻意摹仿。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辛蚁”与引证商标十五“蚂蚁金服”、引证商标十六“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从而也不会对申请人及其商标权益造成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我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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