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54242号“9 3/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09292号“9 3/4”商标、第18094504号“934”商标、第18094357号“934”商标、第10409362号“934”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