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松霖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0403号“妙计山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自身的国学功底,化用了诸葛亮的“闪人自有妙计,隐者暗得玄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78756号“妙山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图片、公众号截图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妙计山人”,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