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潮州市优铂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优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46112号“YOP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30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在“热水器;电力煮咖啡机”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信息、商标信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国际顶级域名证书;
2、YOPO 及 YOPO 商标产品推广及应用;
3、商标授权加工委托书;
4、委托加工协议、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5、申请人商标、官网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电力煮咖啡机;冰箱;供水设备”商品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电力煮咖啡机”部分商品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电力煮咖啡机”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仅能证明相关企业信息、商标信息、域名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为网页截图,在无销售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3仅能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委托他人为其加工产品或向他人购买产品,在无销售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该产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5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2019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电力煮咖啡机”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热水器;电力煮咖啡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