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9540号“金星嘉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625373号、第1662588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723836号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现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51189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