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舍穆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95867号“硅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相关公众已将“硅基”与申请人形成绑定认识,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名下已有多个含“硅”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经营范围、“硅”材料和“硅”的百科介绍、申请人官网、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数字诊疗装备研发重点专项立项通知、申请人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新闻媒体报道、申请人运营的“硅”商城或旗舰店的情况或客户评价、申请人商标列表、法院判决及在先类似案件决定书、市场部分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硅律”,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