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会理绿陶文化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佰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80802号“会川绿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10341号“会川绿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博物馆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