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831019号“德美肤霖 DERMAPL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德美肤霖 DERMAPLAN 27831019

阅读:81321 2020-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EVR医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谦仁商贸(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EVR医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谦仁商贸(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7831019号“德美肤霖 DERMAP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EVR医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谦仁商贸(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EVR医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谦仁商贸(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7831019号“德美肤霖  DERMAP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德美肤霖 DERMAPLAN”,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了关于被异议人微博页面的公证书、异议人与他人签订的知识产权授权书、异议人品牌的天猫海外旗舰店的截图以及关于天猫旗舰店的声明书等证据。以上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被异议人已在淘宝店铺及微博上代购异议人的“DERMAPLAN”品牌的产品,故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DERMAPLAN”商标的情况下,在“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外文部分相同的“德美肤霖DERMAPLAN”商标,且未进行答辩并对该商标的创意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31019号“德美肤霖  DERMAPL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7831019号“德美肤霖 DERMAPL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德美肤霖 DERMAPLAN 278310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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