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开太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23406号“開太百貨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997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会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向国知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申请人质证,应认定为无效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1997年,“开太百货”商场创建于1998年,地处温州最为繁华的人民路商圈,是温州第一家百货商场。“开太百货”作为被申请人的商号和商标从成立就一直使用至今从未间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宣传彩页及商场大屏广告宣传;
2、开太百货公众号服务协议、发票及运行截图;
3、开太百货开具的销售小票及对应发票;
4、开太百货商场会员积分卡、购物卡、促销卷照片及定制记录、汇款记录;
5、开太百货商场保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租赁合同等;
6、开太百货获得的荣誉证书;
7、开太百货疫情后复工新闻报道;
8、各大网站对开太百货搜索信息;
9、开太百货官网销售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包含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外,另有:
10、2019-2021年度开太百货各部门发布的通知文件;
11、开太百货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销售协议;
12、开太百货与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部分购进单、送货单;
13、开太百货2020年度审计报告。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不可查证的复印件,其中照片、电子宣传彩页及网站截图等系自制材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公开商业领域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系其商号的使用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证明其在第36类服务上的使用,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0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1月3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标有“秋物语状 开太秋季国际化妆节”宣传彩页,左上方显示复审商标,并显示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等满额送宣传内容;其中标有“開太百貨及图”字样的贩促卷、购物卡,并配有被申请人与广州市天河易达智能卡厂样品图及电子转账回单,予以证明上述卡、卷的真实性。证据11中被申请人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显示欧莱雅公司授权在被申请人协议柜台中零售其多款产品;证据12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给被申请人出具的购进单、送货清单等,显示其向被申请人提供“迪奥”等品牌产品,同时结合证据3中销售小票及对应发票、证据1中商场大屏中“HAPPY牛YEAR 欢迎新年 刷会员金卡指定国际化妆品8折”等宣传海报截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上述品牌的销售已实际履行。此外,结合证据7中温州经济频道对被申请人疫情后复工进入报道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虽申请人对在案证据中所体现的商标与复审商标不一致提出质疑。但我局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中显示的标识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另鉴于进出口代理服务与上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广告、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会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管理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