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MMUNOGEN, INC.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4023号“IMMUNO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词语,无固定字典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73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及其中文翻译;申请商标及其系列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的证明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品,即用于治疗癌症的药物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译为“免疫原”,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