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杭州易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宠物超级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纳诺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文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易供贸易有限公司、宠物超级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纳诺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29963435号“U1TRA OI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1TRA OIL”指定使用于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杭州易供贸易有限公司称“U1TRA OIL”商标为其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关于“U1TRA OIL”在微信上的宣传及在亚马逊的销售及评论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中国大陆地区将“U1TRA OIL”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异议人宠物超级油有限公司称“ULTRA OIL”商标为其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WDJ杂志推荐超级油产品的页面、超级油产品的淘宝销售记录、有关超级油产品的宣传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中国大陆地区将“ULTRA OIL”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63435号“U1TRA OI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