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小鲨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可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51798号“小鲨鱼 齿科 BABY SHARK D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572650号、第28007627号、第369337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2、引证商标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0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明确放弃对“康复中心”一项服务的复审申请,请求准予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康复中心”一项服务的复审申请,故在“康复中心”一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科;饮食营养指导;保健站;医疗保健;牙齿正畸服务;牙科保健服务;卫生设备出租;牙科美容;牙医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