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利国际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传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5537号“CR CARLO R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8863654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62430996号商标经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3186722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