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60341号“GaNPr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7295号商标、第17774501号商标、第15362354号商标、第39156184号商标、第55502562号商标、第63959275号商标、第61386511号商标、第7992342号商标、第16619952号商标、第1686327号商标、第62384252号商标、第623724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六、七、十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十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十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GaN”和“Prime”两部分英文组成,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十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十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