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泰安东岳泰山药膳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安东岳泰山药膳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1826619号“百雨牡丹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雨牡丹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615号、第7120938号“牡丹”、第18709911号“牡丹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牡丹”,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26619号“百雨牡丹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