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和福品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2258号“SUP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1802群组第三自然段“皮肩带;皮制带子”商品。申请商标删除上述商品后,剩余使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0488号、第160940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群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433065号、第9920133号、第1020588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五)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皮肩带;皮制带子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皮肩带;皮制带子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