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79180号“思塔瑞STA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07710A号商标、第29853144号商标、第29889323号商标、第29892561号商标、第29893611号商标、第36343865号商标、第36769346号商标、第36776343号商标、第42032432号商标、第42032431号商标、第42032417号商标、第42032418号商标、第42032446号商标、第42032445号商标、第608818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四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五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五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快餐馆、食品装饰、蛋糕裱花、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餐厅、快餐馆、食品装饰、蛋糕裱花、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