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邱茂庭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精彩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邱茂庭对被异议人安徽精彩饮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0975011号“台普鹿角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台普鹿角巷”,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29373号“鹿角巷 THE ALLEY D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75011号“台普鹿角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