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真好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红安县宇晟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9305号“真好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717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湖北真好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67847号商标、第G8673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