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茹里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品餐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接收人:孟晓丽
接收人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科路弄号座层单元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6日对第33521065号“西关十粤 SIMPLY CANT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且争议商标含有省级行政规划广东省简称“粤”、地级行政规划广州市英文名称“CANTON”。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包含知名地名以及其他具有较高知名度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囤积商标、攀附他人知名标志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粤”、“粤菜”、“粤语”、“粤剧”的介绍;
2、《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其附件2摘要;
3、“SIMPLY”、“CANTON”、“CANTON TOWER”、“CANTON FAIR”、“HOTEL CANTON”的介绍;
4、“CANTON”的网页报道;
5、关于“粤菜”的介绍、相关报道;
6、知名地名的介绍;
7、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含地名的商标信息;
8、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志介绍;
9、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他人高知名度标志近似的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9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的产地、内容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含有的“CANTON”虽为“广州”之意,但其尚有其他组成部分,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