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益清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佰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0898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1358号“Y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该案审查完成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1. 担保; 2. 信托; 3. 典当;4. 金融担保(担保服务);5.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6. 金融贷款;7. 海关金融经纪服务;8. 艺术品估价;9. 保险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中除引证商标一外,还引证了第35595343号“Y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艺术品估价;保险经纪三项服务在注册审查时已予以初步审定,故前述三项服务不属本案驳回复审的审理范围。
3、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金融贷款;金融服务;融资租赁;担保;典当经纪;债务托收代理;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抵押贷款;信托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除前述撤销服务以外的商品房销售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信托;典当;金融担保(担保服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贷款”服务申请复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前述复审服务以外的不动产经纪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担保;信托;典当;金融担保(担保服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贷款”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