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黛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健勇
异议人深圳黛盛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健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28815711号“么尚 MESH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么尚 MESH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45653号“么尚 MESH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代言授权、广告视频截图、销售平台截图、网络媒体报道、产品图票、发票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牙刷”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么尚 MESHANG”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15711号“么尚 MESH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