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强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0518号“苞米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苞米周”文字使用在“肉;食用油;蛋;木耳;加工过的坚果;奶;水果罐头;鱼制食品”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苞米周”文字使用在“速冻玉米;以甜玉米粒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