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云上圣名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46048号“S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5326号“SMA水晶服务及图”商标、第54568306号“SM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3743号“SM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3743S号“SM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66162号“SMA Solar Technology”商标、第33283617号“SMN”商标、第54583499号“星医联SMA STAR MEDICAL ASSOCIATION及图”商标、第61415943号“普科电路ASMA及图”商标、第42068411号“ASSMA”商标、国际注册第1180268号“Sma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全部商品经我局核准予以删减,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前述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