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52071号“鑫统一XINTONG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鑫统一XINTONGYI 33752071

阅读:56564 2023-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邱晓灯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33752071号“鑫统一XINTONG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831215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40…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邱晓灯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33752071号“鑫统一XINTONG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831215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4058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81140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作为知名的食品行业经营者,其“统一”商标在中国的食品饮料行业内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食品行业领域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制、摹仿的手段抢注申请人驰名商标,以获取不当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统一”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企业字号,已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1999年4月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人“统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及认定清单、(2005)武知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2、申请人简介及企业外观照片; 3、广告文宣资料、广告统计数据; 4、申请人参加社会活动的资料及报道; 5、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 6、申请人部分关联公司的纳税情况; 7、其他商标的裁定书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类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皮革防水化学品;混凝土用凝结剂;未加工合成树脂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0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25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1999年4月申请人“统一”商标使用在食品商品上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于2006年被我局认定其在第30类方便面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其“统一”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等商品与申请人“统一 ”商标籍以知名的方便面等商品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申请人虽提交了“统一”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等商品所属行业上对“统一”字号进行了使用,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

本文《关于第33752071号“鑫统一XINTONG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鑫统一XINTONGYI 337520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03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