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832654号“.1LAB BYT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1LAB BYTS及图 11832654

阅读:97027 2023-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腾硕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沃特世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32654号“.1LAB BYT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079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腾硕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沃特世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32654号“.1LAB BYT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079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一直持续大量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被许可人签订的合同及发票;3、名片及办公场所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造假,其签订的合同中一方与其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内容亦非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科学实验室服务、质量控制、测量、化学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材料测试、生物学研究、物理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22年8月26日我局作出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事实;证据2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实际提供了标有复审商标的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加之证据3予以佐证。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虽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造假,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被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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