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家喜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2956号“九分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案例。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猪肉食品;猪肉;板鸭”等商品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品质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在指定商品上获准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