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成锦教育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55463号“成龙练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5792号商标、第6041573号商标、第17191059号商标、第642506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申请商标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成龙练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成龙”、“成龍到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寻找赞助、工作和人员的安排、市场营销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成龙练字”中“成龙”为影视明星,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