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科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02222号“中牧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8496号“中牧顺康 ZM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38200号“中晥牧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在“玉米;小麦;大麦”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