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盛绘艺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16249号“盛绘艺点 SHENG HUI YI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96440号“盛绘艺术 SHENGHUI ART”商标、第56470958号“盛绘艺术”商标、第45702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稳定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在“教育;培训;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现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