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120864号“正能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正能量 45120864

阅读:73868 2023-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林梓峰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祥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徐州市欧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对第45120864号“正能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正能量”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申请人:林梓峰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祥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徐州市欧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对第45120864号“正能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正能量”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正能量”属于普通广告宣传语和网络流行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被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9月6日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徐州市欧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1年1月20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3月28日的第1785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4月20日止。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江苏祥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等特点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正能量”,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或网络用语而非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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