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卡尔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8818号“富乐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仅对第0601类似群组上的商品“钢纤维;钢纤维(用于加固混凝土材料和混凝土制品);金属纤维(用于加固混凝土材料和混凝土制品);钢丝屑(用于加固混凝土材料和混凝土制品)”提起复审,明确放弃其余指定商品。因此,在0601类似群组上,申请商标与第6291988号“美乐富BEAUTY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3436442号“富乐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十分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提起了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0601类似群组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书、撤三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耐磨金属;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商品上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对第0601类似群组上的商品“钢纤维;钢纤维(用于加固混凝土材料和混凝土制品);金属纤维(用于加固混凝土材料和混凝土制品);钢丝屑(用于加固混凝土材料和混凝土制品)”提起复审,明确放弃其余指定商品,故驳回决定在除“钢纤维;钢纤维(用于加固混凝土材料和混凝土制品);金属纤维(用于加固混凝土材料和混凝土制品);钢丝屑(用于加固混凝土材料和混凝土制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人申请复审的“钢纤维;钢纤维(用于加固混凝土材料和混凝土制品);金属纤维(用于加固混凝土材料和混凝土制品);钢丝屑(用于加固混凝土材料和混凝土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