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奥士恒诊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08382号“ETERNAL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576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3205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理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的英文有“永恒的健康”相关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通常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