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2659号“R DERUCCI 慕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04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55211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独立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R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R图形”相比较,在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汽车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汽车运输;运送家具;拖运;贮藏四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汽车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游交通安排四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包装等四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二者显著识别部分汉字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汽车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