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晟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6237号“晟烜管理SHENGXUAN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0855号“晟煊”商标、第17818128号图形商标、第21865008号“晟煊”商标、第14986922号“申杰环境SHEN JIE ENVIRONMENT及图”商标、第306539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建筑学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建筑制图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晟烜管理SHENGXUANMANAGEMENT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测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工程测量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程测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