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3470号“鲸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98445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