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县顶养广告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市中信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93324号“宣宾老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010号“宣”商标、第9368548号“宣”商标、第11041023号“宣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宣宾老窖”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具有较高知名度及显著性的“宣”字,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