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299635号“空乘视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空乘视界 66299635

阅读:41425 2023-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融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99635号“空乘视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65711号“空中视界 MOUNTING 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品牌的具体化和…

  申请人:深圳融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99635号“空乘视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65711号“空中视界 MOUNTING 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品牌的具体化和拓展延伸,与申请人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并已经宣传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空乘视界”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智能手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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