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博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宾玖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2394号“CELLE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75130A号“CELE”商标、第43863323号“C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重点保护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CELLE ENERGY”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部分“CELLE”与引证商标一、二所含文字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话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