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4652号“KE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40276号“科邑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35630号“轲熠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34470号“可逸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02921号“可意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07584号“可依KE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74735号“可易KE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477578号“可意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371866号“客易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317342号“科怡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582439号“科驿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874948号“珂艺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319760号“可义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850180号“柯亿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0454946号“恪艺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含义和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并存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唯一商标图样,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已经形成稳定市场格局。另,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宣传册、网站宣传页面、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四核定使用的饮水机、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KEYI”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