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99988号“牛创New Trai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牛创New Trail及图 25399988

阅读:13466 2023-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豪士科安全装备(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牛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99988号“牛创New Trai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196号决定,于2022年…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豪士科安全装备(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牛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99988号“牛创New Trai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19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豪士科安全装备(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防撞缓冲垫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汽车底盘”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25399988号第12类“牛创New Trail及图”注册商标,原第2539998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及实际使用,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复审商标被撤销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恳请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阶段、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产品图片;

  2、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连续实际使用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藏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底盘;汽车;摩托车;车用遮阳挡;运载工具用轮胎;自行车;手推车;民用无人机;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座椅套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豪士科安全装备(苏州)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1月06日至2022年01月05日期间是否在“汽车底盘”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中,合同及发票所涉及的销售产品分别为“夹持圈;导向灯;防撞缓冲垫配件”,前述商品不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汽车底盘;汽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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