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160239号“叉角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11852421号商标、第211511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03481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