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福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8095313号“套赋 优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35582898号图形商标、第35582893号图形商标、第35582892号图形商标、第35582766号图形商标、第317933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图形部分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模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地域,且经营范围部分相同,共存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站信息及商标介绍;
2、天赋河套网络实体店宣传产品、线下宣传展示及所获奖项;
3、申请商标最早注册时间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出于真实使用目的,依法注册取得争议商标专用权,并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03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第43类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第22类包装绳等商品上;第5类中药材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或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两者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