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巴县楮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9662号“楮之源 烤酒腊味 CHU ZH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95854号“楮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产生误认。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类似案件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中含有“腊味”,使用在“腊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风味、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腊肉”以外的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腊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