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72481号“霸王大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霸王大曲 68272481

阅读:70382 2023-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柏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72481号“霸王大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22337号“霸王鱼头”商标、第20281978号“霸王鸡爪爪”商标、第21516876号“霸王辣蟹…

  申请人:柏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72481号“霸王大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22337号“霸王鱼头”商标、第20281978号“霸王鸡爪爪”商标、第21516876号“霸王辣蟹”商标、第21724036号“霸王研习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商业价值。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以“霸王”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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